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38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福禕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內關於「 陳永興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李永興 」。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李永興」之姓名記載,有部分誤寫為「陳永興」,爰裁定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林孟宜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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