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7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犯有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虹彣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04.09採尿前96│99.07.04或99.07.│││小時內│05│├────────┼────────┼────────┤│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063號│偵字第1375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10│99年度基簡字第13││事實審││54號│70號││├────┼────────┼────────┤││判決日期│99.07.14│99.09.21│├───┼────┼────────┼────────┤││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10│99年度基簡字第13││確定││54號│70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08.16│99.11.08│││年.月.日│││├───┴────┼────────┼────────┤│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2274號│字第2988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