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9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執聲字第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38號審理,並於民國99年9月20日判決,於99年10月25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書記官丁妍君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4月8、9日某時│99年6月28日下午2時許│├───────┼──────────┼──────────┤│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890號│第1165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464號│99年度訴字第638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7月30日│99年9月20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464號│99年度訴字第638號││決│││││├─────┼──────────┼──────────┤││確定日期│99年8月30日│99年10月25日│├─┴─────┼──────────┼──────────┤│附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2443號│28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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