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六九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伍仟肆佰陸拾壹元,折合銀元陸拾陸萬伍仟壹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伍拾貳元,折合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許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