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苗小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苗小字第二八二號
原告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家雄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黃國蓉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陳報之被告地址雖在苗栗縣○○鎮○○路○○○號,而本院八十九年度促字第四七三七號支付命令向該址送達亦經被告之父 陳永潭 代為收受,惟被告甲○○異議狀所陳報之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路○○○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林念祖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敘明抗告理由(須按對造當事人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四十五元,另附送達郵資三十四元郵票十份)~B法院書記官邱鴻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