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一一號
被告甲○○保證人乙○○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保證人乙○○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本院依法傳訊被告甲○○到案,經合法傳喚、拘提仍未到案應訊,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等件附卷可稽,又經本院命保證人乙○○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攜同被告到案,業經合法通知保證人亦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保證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