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七二號
原告丁○○○
丙○○被告甲○○
乙○○戊○○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許惠瑜法官簡賢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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