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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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2號聲請人 陳志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0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伊媺┌─────────────────────────────────────┐│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楊月虹 │彰化銀行樹│107年9月30日│120,000元│KN0000000│││││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