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330號
上訴人即
原告 黃芳梅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送達代收人 蔡文斌 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黃芳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本庭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0,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