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保險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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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保險簡字第26號
上 訴 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7,4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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