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豐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豐凱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豐凱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應認上開聲請為正當,是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刑法第50條固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修正生效,然查被告如附表所示各犯行經量處之刑,並無該法條第1項但書所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而純屬有關該法條第1項前段之適用,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既均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即無有利或不利可言,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一併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宣告刑│││││││││├────────┼──────────┼──────────┼──────────┤││││││犯罪日期│100年8月17日上午11│100年8月18日下午3│100年6月21日上午11│││時許│時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0年度少連│士林地檢100年度少連│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偵字第53號│偵字第53號│第26355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806│100年度上訴字第3806│100年度訴字第3089號││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1年2月22日│101年2月22日│101年3月28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806│101年度上訴字第3806│100年度訴字第3089號││判決││號│號│││├────┼──────────┼──────────┼──────────┤││確定日期│101年3月16日│101年3月16日│101年4月30日│├───┴────┼──────────┴──────────┴──────────┤││編號1至4之罪,經臺北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備註│││││││││││└────────┴────────────────────────────────┘┌────────┬──────────┬──────────┬──────────┐│編號│4│5│6│├────────┼──────────┼──────────┼──────────┤││││(以下空白)││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宣告刑│││││││││├────────┼──────────┼──────────┼──────────┤││││││犯罪日期│100年6月16日下午1│100年8月11日中午12││││、2時許│時50分許、100年8月│││││12日上午9時9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0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5058號│第4948號│││││││├───┬────┼──────────┼──────────┼──────────┤││││││││法院│臺北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286│101年度審訴字第1143│││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1年4月30日│101年10月8日││├───┼────┼──────────┼──────────┼──────────┤││││││││法院│臺北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286│101年度審訴字第1143│││判決││號│號│││├────┼──────────┼──────────┼──────────┤││確定日期│101年5月21日│101年10月8日││├───┴────┼──────────┼──────────┴──────────┤│備註│編號1至4之罪,經臺││││北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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