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建宏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肆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