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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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7號
上訴人金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煒資產開發有限公司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1,3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民事庭法官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