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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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7號

上訴人金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煒資產開發有限公司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1,3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民事庭法官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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