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32號上訴人宏觀建經開發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永雄 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 律師被上訴人 蔡志祥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份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11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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