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上訴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07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智威 選任辯護人 俞建界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智威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判決引用各項證據,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原審就其所犯殺人未遂罪及其他罪名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且其所犯連續對2人恐嚇,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ㄧ犯罪之虞,有相當理由認其若不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9年9月30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查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經本院於99年12月16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且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仍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9年12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許仕楓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