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3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 律師複代理人 林清源 律師被告宏觀建經開發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 律師複代理人 陸正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