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行專訴字第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52號上訴人 曾敏順 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 陳梁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99年11月23日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107頁),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扣除在途期間2日(智慧財產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
2條臺北縣板橋市以外之臺北縣地區),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