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151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臧泰安 訴訟代理人 王天然 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清達 訴訟代理人 王鑑銓
林鳳秋 律師複代理人 陳立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俞慧君
法官黃珮禎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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