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21號上訴人智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粘越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玖拾叁萬伍仟叁佰零玖元,反訴部分為貳拾萬陸仟陸佰柒拾陸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伍仟叁佰陸拾元、叁仟叁佰壹拾伍元,總計壹萬捌仟陸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