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57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弄12號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易字第57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