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21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