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5144號
原 告 陳莉安
被 告 鍾惠羽
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名譽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8年
度簡附民字第47號),經刑事庭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於民國
108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8年2月13日
上午9時29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號住處洗
衣店內,以手機連接網際網路之方式,至其兒子 陳瑋銘 於不
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均得瀏覽臉書網站上,以其本人之
名義留言略以:「無腦人滾遠」、「搞清再來講話~無腦」
等語辱罵原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
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在群組先罵被告的晚輩,還批評被告的商店
是不良商店,被告才會講那些話,是希望原告停止這些動作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經本院刑事庭判處罰金6,000元等情,業
據本院調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及本院108年度簡字第931號刑事卷宗查核無訛,且為被告
所不爭執,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
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
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
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
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
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
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
可構成侵權行為。又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
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著有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可以參照。本件被告於108年2月13日上午9時29分許
,在其子陳瑋銘臉書網站上,以其本人之名義留言略以:「
無腦人滾遠」、「搞清再來講話~無腦」等語公然侮辱原告
,為被告所不爭執,被告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簡字第
931號刑事判決判處公然侮辱罪在案,衡諸一般社會通念,
被告上開行為已足使原告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與痛
苦,且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原告主張其名譽因
被告前開言詞而受損,應為可取,原告以其名譽受侵害為由
,請求被告依侵權行為法則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洵屬有
據。至被告辯稱因原告先罵被告的晚輩,還批評被告的商店
是不良商店,被告才會講那些話云云,惟縱使被告抗辯屬實
,仍不得卸免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是被告上開抗辯,尚屬
無據,自不足採。
㈢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
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
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經查,原
告高職畢業,為家管,名下無不動產、有汽車、機車各1部
、投資1筆等財產;而被告則為高中肄業,為家管,名下無
不動產、有機車1部、投資1筆等財產等情,業經兩造自承在
卷,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
兩造上開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能力、被告加害情形,
及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等一切情狀,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8
萬元尚嫌過高,應認以5仟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尚
屬無據。
㈣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5仟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8
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就原
告勝訴部分諭知假執行之宣告。
五、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
就原告起訴部分依法免徵第一審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
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尚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