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65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茗洋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8年度偵字第225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姜茗洋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及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首
應增列「姜茗洋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
第172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8年4月2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條、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勝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
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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