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3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353號

原告 李葳璇

被告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洋

訴訟代理人 邱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主張受讓債權金額尚包括已代償8期之本息,應提出此部分證明及請求原告清償8期本息之依據,並提出動產抵押設定契約,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26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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