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353號
原告 李葳璇
法定代理人 吳銘洋
訴訟代理人 邱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主張受讓債權金額尚包括已代償8期之本息,應提出此部分證明及請求原告清償8期本息之依據,並提出動產抵押設定契約,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26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