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5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5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5472號聲請人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相對人乙000000
0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書記官黃沄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