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64號上訴人 黃三藏 被上訴人 黃淵泉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貳萬捌仟壹佰玖拾貳元(即原判決上訴人受駁回部分,計算式為:1,107,280元-179,088元=928,1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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