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附民字第410號原告 李明鴻
應受送達處所新北市三重郵政308號信箱被告 蘇温永 上列被告蘇温永因妨害名譽案件(100年度簡字第60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林琮欽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