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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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澂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書記官黃子真┌─────────────────────────────────────────────────┐│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優青科技股份有限公│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100年7月31日│12,854元│CWA0000000││││司黃豐村│限公司草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