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134號上訴人 景凡瑜 被上訴人 蔡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289號第一審判決(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0年5月2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簡上字卷第36、37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楊千儀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吳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