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投交簡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投交簡字第51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淙斌
南市永康區戶政事務所)4號上列被告因100年度投交簡字第516號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訴訟文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