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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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除字第88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除權判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證券乙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司催字第626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又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第54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626號裁定於主文第2項已明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等語;而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7月2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上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626號卷宗查核無訛。是聲請人自應依上開主文所定之期間,於收受該裁定20日內即97年7月22日前,任擇一日將上開裁定登載新聞紙,始為適法。然聲請人卻遲至97年7月25日始將上開裁定登載報紙,有聲請人提出之97年7月25日民眾日報乙份附卷可查,故聲請人並未依本院前揭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登載之期間將之登載新聞紙甚明,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視為聲請人已撤回前揭公示催告之聲請,即與未聲請公示催告無異。本件既未經公示催告程序,聲請人逕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自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豐松附表:
┌──────────────────────────────────────────────────┐│股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88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敬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F─0000000─│股票│1│1000│││1││三│││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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