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8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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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交簡字第18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交簡字第185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DOVANTAM(下稱其中文姓名:杜文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131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杜文八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貳仟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書記官梁永慶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1316號被告DOVANTAM(越南)
男28歲(民國84【西元1995】
年0月00日生)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彰化縣○
○鎮○○里○○○路000號護照號碼/居留證號碼(或其他證明
文件號碼):P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DOVANTAM(中文名:杜文八,下稱杜文八)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21時許起至22時許止,在其彰化縣○○鎮○○○○000號宿舍內飲用啤酒2瓶700cc後,於同日22時30分許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上路行駛。嗣於同日22時40分許,行經彰化縣溪湖鎮忠溪路與崙子腳路口,因其行車不穩而為警攔查,發現其身散發酒味,經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22時47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7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杜文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
(四)查獲相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請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駕車會有處罰,仍執意為之,漠視公共交通及他人生命安全,不宜緩刑,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檢察官廖偉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周浚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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