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87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壢簡字第87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范為正
被   告  張冠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8,643元,及自民國107年3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8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7年4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6年4月1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150,000元,並簽立貸款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
,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4月18日起至至110年4月18日止
,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於每月18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借款利息按年息5.83%機動利率計算,被告若未依約按期還
本付息,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約定
繳息日起,除按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
約金。詎被告竟未依約償還本息,尚積欠本金118,643元,
及自107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83%計算之利
息,暨自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未為清償。屢經催
討仍置之不理。為此,爰依系爭契約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影
本及貸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頁至第15頁)
,又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綜合調查證據之結
果及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系爭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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