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3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委承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尤馨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驛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7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8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