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3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委承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尤馨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驛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7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8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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