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抗告人 黃震如
郭嫊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淑汝 、 黃曜東 間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4日所為附帶上訴駁回之裁定,而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