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消債補字第3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彥蓁王姵茹 代理人 陳怡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佩倫附表: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二、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三、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及「配偶」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5││年4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四、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五、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六、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七、聲請人配偶 陳啟鎮 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八、提出債務人「本人」及「配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5年4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九、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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