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4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東生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萬8,11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25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75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