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8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8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885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洪慶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萬壹仟肆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拾玖萬陸仟壹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立約人未依約定繳交當期還款金款或利息時,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之百分之五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