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09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佳盛 被告 張道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2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吳克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