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45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張簡奉周 債務人 劉淳玲
張淑麗 即劉張淑麗 劉明弘
一、債務人劉淳玲、張淑麗即劉張淑麗應向債務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柒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劉淳玲、張淑麗即劉張淑麗、劉明弘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貳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2457號│├──┬────┬─────┬──────┬──────┬──────────┤│編號│債務人│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001│劉淳玲、│新臺幣│自民國104年│按年息百分之│自民國104年9月8日│││張淑麗即│164,208元│8月7日起至│5.536計算│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劉張淑麗││清償日止││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劉明弘││││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2│劉淳玲、│新臺幣│自民國104年7│按年息百分之│自民國104年8月8日│││張淑麗即│116,757元│月7日起至民│1.83計算│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劉張淑麗││國104年9月││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29日止││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自民國104年│按年息百分之│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9月30日起至│1.76計算││││││民國104年11│││││││月10日止││││││├──────┼──────┤│││││自民國104年│按年息百分之││││││11月11日起至│2.76計算││││││清償日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