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8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879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黃玉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捌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八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壹萬零叁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壹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