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7號原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王明 我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被告 高記興
曾才福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曰 強複代理人 馮順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路光段」之記載,應更正為「陸光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書記官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