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05號聲請人 呂周寶鳳 代理人 呂慧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0年度司催字第二五五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一00年度司催字第二五五六號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洪文慧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佳慧┌────────────────────────────┐│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0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股數││號│││數││├─┼────────────┼────────┼─┼──┤│01│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2│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3│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4│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5│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6│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