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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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7號聲請人 林春伶 即昱昕企業社代理人 林清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7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
224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華國開創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敦南分│100年8月15日│12,915元│AD0000000│││ 李梅芳 │行││││├──┼─────────┼─────────┼──────┼─────────┼─────┤│002│環昌機電工業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松江分│100年5月10日│7,500元│AI0000000│││限公司 莊淑芬 │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