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1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074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雅文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於民國100年7月14日製作之判決正本之法官「張惠立」應更正為「陳恆寬」。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於民國100年7月14日製作之判決正本之法官「張惠立」顯係「陳恆寬」之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陳恆寬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家慧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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