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18號原告 郭健華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107年9月27日補正之土地底建物謄本資料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尚未依本院107年9月20日裁定內容敘明被告為何應塗銷上開抵押權登記之原因及事實,原告如確定欲起訴除應補繳裁判費外,並應補正原告得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登記之具體原因事實理由及證據,如未補正,起訴仍屬不合法,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