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58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王怡仁
一、原告前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林清德林宗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清德、林宗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78,436元,應繳裁
判費62,182元,扣除原告先前因聲請發支付命令繳納之費用
500元外,尚應補繳61,682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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