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易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60號上訴人安智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被上訴人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96年6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原訂96年6月6日上午10時30分辯論期日取消)。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民事第五庭
法官蔡明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書記官鄔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