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25號原告 黃秋絨 被告 謝福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11日下午4時15分許,在本院家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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