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74號原告 廖嘉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嘉明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65萬3192元【計算式:(87200×1655.23+66400×75.5+66400×73.73+66400×955.14)×8/25=0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萬5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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